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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-智利海關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(AEO)互認的公告 (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74號)

時間:2021-09-27

2021年3月,中國與智利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海關署關于中國海關企業(yè)信用管理制度與智利海關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制度互認的安排》(以下簡稱《互認安排》),決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?,F(xiàn)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一、根據(jù)《互認安排》規(guī)定,中智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(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,簡稱“AEO企業(yè)”),為雙方AEO企業(yè)的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。其中,智利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(yè)為互認的AEO企業(yè),中國海關認可智利海關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為互認的AEO企業(yè)。

二、中智雙方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時,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(yè)如下通關便利措施:按照相關海關規(guī)定,通過減少單證審核和對進出口貨物適用較低的查驗率加快通關速度;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(yōu)先查驗;指定海關聯(lián)絡員,負責溝通解決AEO企業(yè)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;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(yōu)先快速通關。

三、與智利有進出口貿易的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(yè),需要將AEO編碼(AEOCN+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(yè)編碼,例如AEOCN0123456789)告知智利進口商或出口商,由其按照智利海關規(guī)定填寫申報,智利海關在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(yè)身份后,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。

四、企業(yè)自智利AEO企業(yè)進口貨物時,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“境外發(fā)貨人”欄目中的“境外發(fā)貨人編碼”一欄和水、空運貨運艙單中的“發(fā)貨人AEO編碼”一欄填寫智利發(fā)貨人的AEO編碼;企業(yè)向智利AEO企業(yè)出口貨物時,需要分別在出口報關單“境外收貨人”欄目中的“境外收貨人編碼”一欄和水、空運貨運艙單中的“收貨人AEO編碼”一欄填寫智利收貨人的AEO編碼。填寫方式為:“國別代碼(CL)+AEO企業(yè)編碼(10位數(shù)字)”,例如“CL0123456789”。中國海關在確認智利AEO企業(yè)身份后,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關總署

2021年9月25日

公告下載鏈接:

  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-智利海關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(AEO)互認的公告.doc

  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-智利海關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(AEO)互認的公告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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